
法规概述
ADR 114/00《二氧化碳排放量测量》(以下简称“本标准”)由澳大利亚基础设施、交通、地区发展及地方政府部长凯瑟琳·金(Catherine King)于2026年4月20日根据《2018年道路车辆标准法》(Road Vehicle Standards Act 2018)第12条签署颁布,并于注册后次日起正式生效。
本标准的核心功能在于:规定总质量(GVM)超过3,500kg车辆的二氧化碳(CO₂)排放量测定要求,为相关车辆进入澳大利亚市场提供合规依据。
适用范围
根据第3条,本标准适用于以下车辆类别(须同时满足第3.2条和第3.3条的前提条件):
车辆类别:MA(乘用车)、MB(前置控制乘用车)、MC(越野乘用车)及NB1(中型货车,GVM超过3.5吨至4.5吨)类别车辆;
质量范围:总质量(GVM)超过3,500kg、但不超过3,855kg;
供应时间:自2027年6月30日起供应的车辆。
2.1 豁免情形
以下两类情形无需遵守本标准:
•已符合《车辆标准(澳大利亚设计规则81/03 – 轻型车辆能耗标识)2025》(ADR 81/03)的车辆,无需再遵守本标准(第3.2条);
•NB1类别车辆中,属于本标准第4.1条或第4.2条所定义的`工作厢式车`(work van)或`工作卡车`(work truck)的车辆,本标准不适用(第3.3条)。
2.2 关键定义
工作厢式车(work van):指具有一体化封闭空间、同时用于载客和载货的车辆,其货物运载区域超过车辆“总长度”的50.0%(第4.1条)。
工作卡车(work truck):指已安装或设计安装用于非载客运输目的货物或设备车厢的车辆,且货物运载区域超过车辆“总长度”的以下比例(第4.2条):
若车辆有一排座位:货物区域超过总长度的60.0%;
若车辆有两排或以上座位:货物区域超过总长度的50.0%;
若车辆为无车身底盘驾驶室(chassis-cab),在进入《注册认可车辆登记册》时,其总长度按照《车辆标准(澳大利亚设计规则43/04 – 车辆配置与尺寸)2006》第6.1.2.1条规定的最大后悬(Rear Overhang)计算。
合规要求
第5条规定了车辆CO₂排放量测试及信息记录的具体义务。
3.1 测试要求
所有适用车辆的CO₂排放量必须按照附录A或第7条规定的替代标准进行测试(第5.1条)。
3.2 信息记录要求
制造商须将相关测试数据记录于`支持信息`(Supporting Information)中。根据所采用的测试标准不同,具体记录要求如下:
(一)按附录A或第7.1条替代标准测试的车辆,须记录(第5.2条):
车辆申报CO₂排放值(克/公里);
完整I型测试循环中测量所得的CO₂排放值(克/公里);
若为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车辆(OVC-HEV),还须额外记录:(a)荷电维持模式下的申报CO₂排放值(克/公里);(b)完整I型测试循环荷电维持模式下测得的CO₂排放值(克/公里);(c)申报的OVC续驶里程(公里);(d)测量所得的OVC续驶里程(公里)。
(二)按第7.2、7.3、7.4或7.5条替代标准测试的车辆,须记录(第5.3条):
依照该替代标准申报的CO₂排放值(克/公里);
依照该替代标准测量所得的CO₂排放值(克/公里);
按照附录B计算所得的`NEDC等效`CO₂排放值(克/公里);
若为OVC-HEV,还须额外记录:(a)依照该替代标准在荷电维持模式下的申报CO₂排放值;(b)完整I型测试循环荷电维持模式下测得的CO₂排放值;(c)按附录B计算的荷电维持模式NEDC等效CO₂排放值;(d)依照该替代标准申报的等效纯电续驶里程(公里);(e)依照该替代标准测量所得的等效纯电续驶里程(公里)。
豁免与替代程序
第6条规定了附录A中不适用于本标准的章节及附件,并说明相应的文本修订要求。
4.1 不适用的章节
附录A中以下章节及附件不适用于本标准:
第1节(范围)、第3节(批准申请)、第4节(批准)、第6节(已批准类型批准的修改与扩展)、第8节(特别规定)、第9节(生产一致性)、第10节(生产不一致的处罚)、第11节(生产彻底停止)、第12节(负责进行批准测试的技术服务机构及行政部门的名称和地址)、第13节(过渡性规定);
附件1(仅内燃机驱动车辆的基本特性及测试信息)、附件2(仅电力驱动系统驱动车辆的基本特性及测试信息)、附件3(混合动力驱动系统车辆的基本特性及测试信息)、附件4(通知)、附件5(批准标志排列)。
4.2 文本修订
附录A中提及“第83号法规”的内容,修订为“ADR 79/04附录A”(第6.2条)。
替代标准
第7条列出了五项可替代附录A的国际技术标准,制造商可选择其中之一进行测试:
5.1 联合国法规第101号(UN Reg. No. 101)
适用于仅内燃机驱动乘用车、混合动力乘用车(涉及CO₂排放及燃油消耗量测量),以及M1和N1类纯电动车辆(涉及电能消耗量及续驶里程测量)。须纳入第01修订系列第13号补充件及其之前的所有有效修订。特别说明:尽管UN Reg. No. 101的适用范围有所限制,参考质量超过2,610kg或GVM超过3,500kg的车辆,亦可依据本法规进行测试,以符合本标准要求(第7.1条及第7.1.1条)。
5.2 联合国法规第154号(UN Reg. No. 154,WLTP)
适用于轻型乘用车及商用车,涵盖标准污染物排放、CO₂排放量及燃油消耗量测量,以及电能消耗量和续驶里程测量(WLTP测试循环)。适用附件B1至B8的技术要求。同样地,参考质量超过2,610kg或GVM超过3,500kg的车辆亦可采用本法规测试(第7.2条及第7.2.1条)。
5.3 欧盟法规2017/1151(EU Reg. 2017/1151)
适用欧盟委员会法规(EC)2017/1151附件XXI的技术要求,该法规是欧洲议会和委员会就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(欧5和欧6)型式批准的补充规定(第7.3条)。
5.4 欧盟法规2024/1257与2025/1706
适用欧盟委员会实施法规(EU)2025/1706附件XXI的技术要求。该法规于2025年7月25日颁布,规定了适用欧盟法规2024/1257的M1和N1类车辆废气及蒸发排放型式批准的规则、程序和测试方法(第7.4条)。
5.5 美国EPA联邦法规(US EPA CFR)
适用《美国联邦法规》(CFR)第40篇第600部分中规定的“联邦测试程序”(Federal Test Procedure)和“高速公路燃油经济性测试”(Highway Fuel Economy Test)的技术要求,用于机动车辆燃油经济性及温室气体排放测量(第7.5条)。
附录说明
本标准包含以下两个附录:
附录A:收录联合国法规第101号全文(UN Regulation No. 101),包含第01修订系列第2至13号补充件的有效内容,涵盖ICE车辆、混合动力车辆及纯电动车辆的CO₂排放及燃油/电能消耗量测试规程。适用时须参照第6条的豁免条款。
附录B:规定`NEDC等效`CO₂排放值的计算方法,适用于采用第7.2、7.3、7.4或7.5条替代标准测试的车辆。
本通讯稿根据澳大利亚《车辆标准(澳大利亚设计规则114/00 – 二氧化碳排放量测量)2026》(授权版本F2026L00512,注册日期2026年5月11日)原文整理,内容仅供参考,请以官方文本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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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丨亚锐标准
图文编辑丨亚锐技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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